據聯誼報 大數據浪潮洶涌來襲,全球正在經歷一場暴風驟雨似的“數據革命”。然而,大數據是把雙刃劍,公民在更加快捷、準確地獲取信息的同時,個人隱私也隨時可能被暴露。公民的隱私權保護已成為大數據時代新的問題。
問題
網絡環境的無秩序性,網絡信息儲存的長久性,還有技術更新的快捷性,都無時無刻不對公民的隱私造成一定的影響。而現行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又存在諸多不足:一是法律體系的不足。《憲法》《民法通則》都未明確賦予隱私權以獨立人格權的法律地位,《訴訟法》亦未賦予公民以隱私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的權利。涉及互聯網隱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銜接,或有沖突和矛盾。二是網絡隱私權技術保護的缺乏。如平臺匿名、加密等技術手段尚待優化。三是公民對自身隱私保護意識不強,甄別網絡信息的能力不夠。
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作為產業,需要持續不斷地搜索公民的個人信息,這必將侵犯公民隱私。對此,我們既要注重數據應用,也要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建議
大數據下的隱私保護應該是體制、法律的配套過程。一是公民隱私權要先得到《憲法》的保障。只有在《憲法》中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保障的基礎性規范和基本價值之后,才能以此來指導各部門法在立法或者制度構建時更多地考慮到公民隱私權的保障。二是明確什么是“隱私權”。運用統一的概念體系來指導保護實踐,在共同原則之上進行修補、增刪、調整,使隱私權的立法進一步與實際相契合。三是待時機成熟時,制定專門的“網絡隱私保護法”。所謂“自律不如公約,公約不如立法”。可借鑒歐盟的綜合立法模式來盡快建立我國網絡隱私保護法,如制定《浙江省公民隱私權保護條例》(試行)。這里可引入一個概念,即“被遺忘權”,是隱私權保護的延伸。指信息主體對信息控制者收集、存儲和利用個人信息,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理由時,請求后者刪除個人信息并停止傳播的權利。目的在于當個人信息實際脫離我們的控制并帶來風險時,經由該權利的行使,消除隱私泄露隱患。
加強隱私保護方面的技術發展。傳統的數據加密保護手段已不適合當下數據交換和共享如此頻繁的現狀,這就需要重點強調“符號化”概念。“符號化”指的是當運用數據的交互去識別一個用戶時,不需要他的任何真實信息或者去掉與主體中心相關聯的具體信息,而僅用一個不相關的符號來進行標記。數據計算的方法是通過符號來辨認的,既保證了用戶使用網絡的便捷性,也規避了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這是一例隱私安全保護技術方面的成功案例。
提高公民數據意識和科技工作者的數據素養。公民應養成保護個人隱私信息的意識和習慣,用技術和法律的手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數據素養則指研究者在科學數據的采集、組織和管理、處理和分析、共享與協同創新利用等方面的能力。新生代科技工作者應提高自己的數據素養,使之具備在大數據時代開展科學活動的能力。同時,還應強化數據控制者處理個人數據的義務,為其處理數據行為負責,提升職業道德意識。
強化監管部門或行業組織的監管職責。要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特別是網站制定的隱私保護合約的監管,防止用戶因與網絡服務商不平等地位而形成的“霸王合約”,避免用戶為獲取服務而不得不同意某些隱私保護條款,使之形式化,導致用戶失去對個人信息的控制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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