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把審計挺在法紀前面,對于進一步強化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以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引,推進構建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機制。既要按照黨政同責、同責同審要求,消除監督盲區,強化對“一把手”監督,從對象上對“關鍵少數”進行審計監督的全覆蓋;又要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加強對重要崗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定輪審規劃,加大對權力相對集中、掌握稀缺資源、自由裁量權大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審計力度,實現有重點、有深度、有步驟、有成效的審計全覆蓋。
以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為主線,突出經濟責任審計方向與重點。審計重點關注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突出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審計,突出對重要經濟決策、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專項資金及干部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的審計,突出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等情況的審計。特別是要對照權力清單,加大財政資金分配和存放、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采購和招標投標、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權力監督力度。
以“三個區分”原則為指導,注重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導向作用。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審慎作出結論和處理。既要圍繞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兩個重點,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違紀違法、重大履職不到位等問題,一查到底,決不姑息遷就;又要對審計中發現的一些探索性、創新性的工作,及時總結,推動政策法規的“立改廢”,避免用“老黃歷”看新情況、新問題。
以“頂層問責、人人有責”,推進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整改和結果運用機制。審計機關建立問責機制,落實整改責任。同時,處理好頂層問責與人人有責的關系,并深化審計結果運用,逐步推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以公開推動整改和問責,以公開促進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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