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海灣生態安全的法律保障。把海洋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制定地方海洋生態安全修復規劃,用法律法規引導和規范施工及生產活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補償的法律機制。
強化灣區涉海大型工程項目生態安全評估與整改。一是評估項目與海洋主體功能區劃和區域性海洋功能區劃的相符性;二是評估項目的安全性和風險應急預案、“三廢”排放和處置、生態補償制度的執行和完成情況;三是在評估的基礎上,對灣區內海洋工程針對性地提出停廢轉留。
劃分灣區海洋工程建設生態紅線區,維護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國土、環保和海洋漁業等部門協同發文,嚴格限制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開發活動;灣區海洋工程建設應堅持“環境準入不降低、生態功能不退化、資源環境承載力不下降、污染物排放總量不突破”等原則。
建立完善灣區海洋工程生態影響理論和技術體系。重點監控科學評估灣區海洋環境承載力,提出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周全的應急預案;加強近岸和海灣生態環境調查,提出重要海洋生態敏感區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底線和控制目標;加強我省沿海海洋生態監測網的建設,完善預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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