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房只能在本村農民之間轉讓,想參與保護利用的企業和個人擔心投入巨資后難以得到法律保障。建議加快研究制定農村宅基地租賃流轉機制,鼓勵產權轉移,由村集體或政府收購保護;完善“企業+合作社+農戶”開發模式,通過轉讓、租賃、入股、合作經營等方式,盤活現有的農村閑置房屋;通過單體出讓、整體出租延長使用年限等方式,消除法律障礙,允許企業和個人租用或購買產權,實現保護利用。
用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