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年03月11日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沈吟 朱海兵 黃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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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山林產出更好的經濟效益?”全國政協委員、省林業廳副廳長吳鴻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他今年帶來的提案之一,就是創新林業金融、促進林業規模經營。
吳鴻委員介紹,林權制度改革分為兩部分,一是主體改革,二是配套改革。主體改革就是“確權發證”——將山林分給農戶,浙江已在全國率先完成。“主體改革基本完成后,激活林權價值、提高林農收益,成為深化林改的首要目標。”
規模化經營是提高林農收益的重要途徑,而這離不開林權流轉。在走訪調研中,吳鴻委員發現,林權流轉市場建設問題不少,林業金融發展制約因素眾多。“通過租賃、入股等方式獲得林地經營權的企業和個人,無法取得林權變更登記,從而無法進行林權抵押貸款。”
吳鴻委員說,由于普遍缺少專業水平的評估機構和人員,林木又遍布林區,偏遠、分散,貸款風險管理難度大。此外,高效的林權流轉交易平臺和合適的交易對象缺乏,也嚴重制約了林業金融發展。
吳鴻委員建議,健全林權流轉法律法規,實行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并加快林業金融改革的步伐。鼓勵民間資本探索建設林業民營銀行,引導民間資本規范、有序進入林業產業,破解融資難、投資難的“兩難”問題。金融部門應考慮創新開發相應的林業金融產品。林權抵押貸款屬于支農貸款,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應適當擴大貸款貼息規模,改革現行貼息機制,簡化貼息手續,使之符合財政貼息的初衷,提升企業大戶融資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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