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4年09月05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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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治污技術低效,降低治污效果。我省畜禽養殖污染物處理設施存在三大不足:一是配比不足,二是投資額小,三是設施分布不合理。此外,由于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費用和維護費用存在缺口,導致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依然存在。
養殖散戶居多,增加監管難度。我省畜禽養殖以小、散、多、密為特征,規模化養殖水平比較低,配備設施和排污設備簡陋。人們通常認為散戶的污染不大,但當養殖散戶集中分布在一定區域內,達到一定密度,污染狀況就會形成。相較規模養殖戶,散養戶行為更為自由而難以監察,面源污染的不確定性、隱蔽性、分散性、不易檢測性在其身上尤為突出,環境執法人員很難判定污染源,增加了懲罰措施的執行難度。
聯動機制欠缺,不利污染綜合治理。政府在污染防控上未能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更缺少區域合作意識。尤其是畜禽養殖區沒有與種植區有效配合,建立起聯動機制,使畜禽養殖排泄物作為重要的生產資源不僅得不到有機利用,而且嚴重污染環境。
建議
加強調查,嚴控過度養殖地區的養殖數量。各縣(市、區)應推行養殖場戶口簿管理制度,深入開展調查摸底的工作,對養殖場存欄數量增減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摸清禁養區域內的畜禽養殖情況,包括養殖戶、養殖棚舍面積、存欄數量、治理設施現狀等,采取強有力的治理措施,確保處理措施的順利實施。對污染嚴重的養殖密集區,制定削減計劃,通過逐步削減與產業轉移并行的辦法進行產業結構的再調整。
增加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各級政府要以鼓勵支持循環經濟作為扶持導向。對于畜禽養殖場配套建設污染治理工程項目和畜禽排泄物處理與利用設施用地,作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優先予以安排。政府的整治工作要以優先考慮養殖戶的利益作為行動準則。對禁養區原先存在的養殖場,因政府強制關閉或者搬遷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對養殖戶再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切實問題提供義務指導、政策優惠與政策支持。
加強協作,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在強化屬地管理職責、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的基礎上,各級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建立健全網絡化管理。農經部門加強對養殖場(戶)的監管和指導,環保部門加強環境監管,規劃建設、國土部門完善土地利用規劃與審查,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大巡查力度,商務、工商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公安部門負責行政監督執法,財政部門安排重點工作資金,金融部門支持轉型發展工作。
強化指導,完善治理設施建設。可由各級政府牽頭,組織養殖戶對先進的生態養殖模式進行考察培訓,鼓勵與支持養殖戶引進先進治理模式。以獎勵形式表彰養殖戶技術創新,鼓勵養殖戶在治理工作中發揮能動作用。組織養殖戶進行技術培訓,通過技術普及提高養殖戶自行維護的能力,從而降低維護成本。大力發展以農牧結合為主要模式的生態養殖,實現循環綜合利用。加強對治理工作的指導,對已建設施做好維護工作,提高治理效果。
強化監管,完善生態化管理制度。各地可以根據實際確定畜禽規模養殖標準,建立養殖場廢棄物排放的生態化管理指標體系,全面實行畜禽標識可追溯管理。從外地調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飼養的,其飼養數量達到養殖場規模標準的,也應按照規模養殖場進行管理。而對于嚴重影響環境的小、散養殖戶,應逐步淘汰,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確保養殖業發展與環境承受力相適應。推行責任承諾制,規范養殖戶行為,通過建立獎罰機制,對生態養殖有突出貢獻的養殖戶進行表彰,對治污不到位的養殖戶嚴格懲處,充分提高養殖戶的治污積極性。
因地制宜,完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健全病死畜禽收集機制,各市、縣(市、區)要加快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實現病死畜禽收集零遺漏、處理全覆蓋。推行包含對畜禽死亡數目進行監控在內的養殖場戶口簿管理制度,對認真實行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的農戶進行適當的獎勵,以確保處理措施的順利實施。深入調查,制定更優惠的補貼標準,出臺更為合理的補貼辦法鼓勵養殖戶無害化處理養殖環節的病死畜禽,同時確保病死畜禽處理補貼完全到位。通過推廣養殖保險,降低養殖戶風險,減少生產損失,有效防止病死畜禽的堆積或者拋棄造成的環境影響。
加強合作,積極推進養殖戶合作組織建設。要積極推進養殖戶合作組織的建設,提升養殖戶的組織化程度。單一的養殖戶在養殖技術服務、糞污處理、面對市場等等方面都受到制約,建設養殖戶合作組織是解決上述系列問題的有效途徑。同時,各級政府還應積極推進畜禽養殖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使得養殖戶能夠通過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服務有機地聯結起來,從而保證畜禽養殖進入健康持續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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