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01月23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張丹丹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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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科學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可以為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具體科學的步驟,保證政府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吳建依說。
吳建依認為,現有的行政法學理論可以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理論上的依據和支撐。近幾年來,行政法學研究成果越來越豐厚,特別是行政程序的性質、功能、理論基礎、產生的現實原因等均已得到深入探討,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目前,國內部分省市已進行了行政程序立法。
“一些單行法中已有的行政程序規定,如《行政處罰法》中的處罰程序、《行政許可法》中的許可程序、《行政強制法》中的強制程序等,也可以為我省行政程序立法提供參考。”吳建依建議,由省政府以地方規章的形式制定、頒布和實施,以《浙江省行政程序規定》來命名。具體的框架結構可以分為六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適用范圍;第三章一般性規定;第四章特殊程序的規定;第五章程序的效力;第六章違反程序的救濟。“這樣既符合程序法的特點,也與其他諸如民法、刑法等實體法相區別,同時,也與實體、程序結合在一起的行政法律規范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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