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03月11日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朱海兵 張麗 沈吟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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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名片】黃廉熙 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說起互聯網金融風險,做了30年律師的黃廉熙委員臉上浮現一絲憂慮,她直言許多人對互聯網金融這一新生事物缺乏風險意識。
黃廉熙委員深入調研發現,在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互聯網金融企業及P2P、眾籌等業務,仍處于缺乏監管的“灰色領域”。其風險表現為:風險控制能力弱,P2P等互聯網金融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無法共享相關信用信息,也不具備類似銀行的風險控制、合規審查和清收機制;監管力量弱,沒有實施有效的監管和約束,缺乏準入門檻和行業規范;信用風險大,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卷款跑路等問題,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安全風險大,違法犯罪問題不容忽視。
這兩年,P2P平臺紛紛倒閉,不僅使大量公眾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還擾亂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金融創新如果拋開風險控制,就不可能走上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路子。”黃廉熙委員建議,盡快出臺監管法規,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使之有序、良性發展。強制要求產品發行機構和代銷機構在產品宣傳時履行風險提示義務,并形成科學的投資者風險評級體系。產品發行機構等應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建立安全風險監測系統,加強信息披露,使投資者及時了解投資情況、實施監督。
“監管部門或協會應設置相應的準入門檻,建立互聯網信用評價和征信機制等。”黃廉熙委員還建議,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的風險宣傳教育,讓投資者知道風險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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