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5年04月03日 來源:聯誼報 作者: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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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環境下,高收益的產品伴隨的必定是高風險。按照現行的監管規定,理財與信托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只能定位于借貸中介機構,但現在經營理財產品的公司或單位往往利用理財產品在做借款人,最終可能因資金鏈斷裂而案發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而信息不對稱又是一大弊病,往往導致“逆向選擇”的發生。
值得關注的是,金融理財產品問題頻發與行業處于“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尷尬處境密不可分。從分工來看,P2P由銀監會監管,眾籌由證監會監管,第三方支付由人民銀行監管,但至今這些職能部門沒有制訂標準、出臺相關的文件。而地方金融辦又沒有行政執法權,往往只能被動地等案發后,由公安部門以非法集資、高利貸的罪名追究。
為此建議,在國家層面盡快制訂標準,明確監管部門和辦法。此外要加強宣傳,通過對一些真實案例的解讀,給予市民在投資理財上的警示,對接到居民投訴電話的、已經有苗頭可能發生市場風險或道德風險的公司,要通知相關的開戶行及時凍結賬戶,防止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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