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政協辦公廳概況
(一)主要職能
浙江省政協辦公廳是政協浙江省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承擔為浙江省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服務的各項工作。
1.負責省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秘書長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委員專題座談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和服務工作。
2.負責省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決議和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工作。
3.研究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政策,研究和提出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工作建議;起草省政協重要文稿;協調和組織省政協對內對外宣傳工作。
4.整理、報送政協組織和委員履行職能形成的調研報告、視察報告、大會發言、建議案;負責省政協提案征集、審定、辦理的協調和服務工作;收集、反映社情民意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處理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5.負責在浙全國政協委員和省政協委員視察、調研、學習等活動的聯絡和組織服務工作。
6.負責聯系全國政協辦公廳,本省各市、縣(市、區)政協,省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政協的其他參加單位;負責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及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協調有關工作;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
7.參與省政協委員的協商推薦、屆中增補,并承辦權限范圍內的委員人事事項;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后勤事務;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8.負責機關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
9.承辦省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浙江省政協辦公廳部門預算包括:廳本級預算,廳屬文史編輯部、信息中心、聯誼報社和省秘書學會預算。
二、浙江省政協辦公廳部門預算安排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浙江省政協辦公廳2016年收入預算9957.57萬元,其中:財政撥款7954.40萬元,占79.88%;事業收入330萬元,占3.32%;事業單位經營收入280萬元,占2.81%;其他收入30萬元,占0.30%;上年結轉收入1363.17萬元,占13.69%。
(二)支出預算總體安排情況
浙江省政協辦公廳2016年支出預算9957.57萬元。
1.按支出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9341.8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57.97萬元,醫療衛生支出103.67萬元,住房保障支出354.06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3954.89萬元,日常公用支出1117.22萬元,項目支出4713.97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支出171.49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6年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行政運行(項)3685.04萬元,主要用于廳本級在職人員工資和日常運轉等基本支出。
2.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403.70萬元,主要用于辦公廳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3.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機關服務(項)336.05萬元,主要用于為辦公廳提供后勤服務的下屬事業單位的支出。
4.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政協會議(項)1110.00萬元,主要用于省政協召開各類政治協商會議等專門會議的支出。
5.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委員視察(項)342.30萬元,主要用于省政協委員開展各類視察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參政議政(項)707.00萬元,主要用于省政協為參政議政進行調研、檢查等方面支出。
7.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事業運行(項)259.58萬元,主要用于省政協辦公廳下屬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其他政協事務支出(項)547.80萬元,主要用于省政協辦公廳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政協事務支出。
9.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157.97萬元,主要用于廳本級的離休人員支出。
10.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75.17萬元,主要用于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廳本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面的支出。
11.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15.50萬元,主要用于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廳屬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方面的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64.28萬元,主要用于廳本級和廳屬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13.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50.01萬元,主要用于廳本級按房改政策規定,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四)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1.因公出國(境)經費:根據省外事僑務辦安排的因公出國計劃和實際工作需要,2016年安排因公出國(境)費用預算130萬元。主要用于機關工作人員開展省政協公共外交工作、配合省外辦開展國際友城交流工作、開展相關經濟文化教育生態等方面的交流工作、了解分布在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華僑委員及港澳臺僑特邀委員在住在國工作和履職情況,開展聯絡聯誼和統一戰線工作等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國際旅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
2.公務接待費:2016年安排公務接待費預算37.70萬元。主要用于外事接待港澳華僑委員、港澳臺僑和外事委特邀委員,國內公務接待上級及兄弟省市政協來浙調研、學習交流等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2016年安排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預算48.08萬元。其中: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24.00萬元,主要用于調研、考察及機關日常運轉等所需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支出;公務用車租用費24.08萬元,主要用于安排公務集體出行等其他相關支出。
三、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項收入。
5.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6.基本支出:是預算單位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項目支出:是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行政單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行政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為行政單位提供后勤服務的下屬事業單位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政協會議(項),指政協召開各類政治協商會議等專門會議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委員視察(項),指政協委員開展各類視察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參政議政(項),指政協為參政議政進行調研、檢查等方面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協事務(款)其他政協事務支出(項),指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政協事務支出。
1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未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開支的離退休支出。
17.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行政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
18.醫療衛生(類)醫療保障(款)事業單位醫療(項),指財政部門集中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
19.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0.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按房改政策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用于購買住房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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