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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_通知公告_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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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發布日期:2012-02-14 來源:   字號:[][][]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1991年11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
浙江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6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
浙江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005年6月1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
浙江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
浙江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參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界別活動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行政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要注重政治性、協商性、建設性和求實性,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界別活動組,應當密切協作,充分運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委員會或提案審查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閉會后,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在提案審查委員會的基礎上成立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浙江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訂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征集提案;
  (四)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商確定承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反映重要意見、建議;
  (七)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八)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逐步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九)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
  (十)加強與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一)加強與省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省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界別和界別活動組的聯系與協作;
  (十二)接受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兄弟省(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
  (十三)加強與各市、縣(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提案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專職副主任及辦公室負責人組成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協委員和在浙的全國政協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也可聯合提出提案;
  (四)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界別活動組,可以本專門委員會、活動組名義提出提案,也可聯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應當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界別活動組或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并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或者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對涉及提案者所在單位職權范圍的提案,應當由其上級領導部門或本單位主要領導研究辦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
  (六)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的;
  (七)屬于學術研討的;
  (八)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九)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十)指名舉報的;
  (十一)超越我省職權范圍的;
  (十二)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視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作撤案處理。
  第十九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并案處理:
  (一)提案內容基本相同的,經與提案者協商同意后并案,確定一位提案者為領銜人,其余提案者作為附議人;
  (二)提案所涉問題相同,提出的意見建議不同的,由提案委員會或者提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并案處理,并案后原提案領銜者均列為領銜提案者。
  第二十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我省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條 提案經審查立案后應當及時交辦。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省政協辦公廳會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提案交辦會議,按歸口管理的原則,集中送交有關單位承辦;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承辦單位對交辦的提案,如對承辦主體有異議的,應當在交辦后半個月內提出調整意見,由提案委員會與相關方面協商后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提案承辦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等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凡是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落實;承諾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向提案者反饋;確實無法采納的,要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情況,作出明確的解釋。
  (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辦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三)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提案者對辦理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或有其他意見的,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辦理。承辦單位辦理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在書面答復前,可先征求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四)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交辦后三個月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如確因問題復雜、辦理難度大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提案的答復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審定,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
  (五)提案辦理復文應寄送提案者。委員聯名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每一位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和界別活動組或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中共黨委系統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同時抄送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政府系統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提案委員會。
  (六)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提案者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復文后,應當在半個月內作出反饋,并將反饋意見表寄送承辦單位或通過省政協提案管理系統反饋。
  第二十三條 省政協的重點提案根據中共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重點提案由省政協辦公廳報送中共浙江省委領導閱批。重點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與提案者的協商溝通,提高辦理實效。承辦單位還可結合本單位工作重點,選擇若干提案,作為本單位辦理的重點提案,由單位領導負責進行重點辦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四條 提案的督辦在主席會議領導下,由辦公廳統一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反映黨委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經主席會議審定通過后可作為重點提案。
  第二十六條 重點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進行重點督辦。重點提案督辦堅持“五個一”的基本要求,即聽取一次辦理方案匯報、參加一次實地調研或視察、召開一次溝通協商會、聽取一次辦理情況匯報、參加一次辦理座談會。重要提案由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對口的原則進行督辦。對重點提案和重要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提案委員會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二十七條 對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應當通過《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協等有關領導。
  第二十八條 對于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及時催辦。每年在提案基本辦結后,由省政協辦公廳會同省政府辦公廳開展提案辦理工作民主評議活動。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條 省政協每屆組織二次優秀提案的評選和表彰。
  第三十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為:
  (一)提案圍繞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提案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工作有較為明顯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
  第三十一條 省政協辦公廳應當會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對辦理提案認真負責并取得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個人和優秀承辦件給予表彰。
  第三十二條 優秀承辦件、先進承辦單位、先進個人的評選條件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協辦公廳聯合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優秀提案和優秀承辦件、先進承辦單位、先進個人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優秀提案由承辦單位、各黨派、有關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和界別活動組推薦或自薦,推薦結果經提案委員會初選后,報請主席會議審定并在政協全會上表彰;優秀承辦件和先進承辦單位、先進個人由提案者、各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界別活動組推薦,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協辦公廳聯合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政協浙江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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