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和政協委員履行自身職責的基本形式。人民政協現有的會議制度主要有:全體會議制度、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主席會議制度、秘書長會議制度等。此外,根據形勢、任務和工作需要,召開專題協商會、專題座談會、情況通報會、意見聽取會等。堅持和完善政協的各種會議制度,是推進人民政協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
(一)全體會議制度
1.全體會議的舉行
政協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分別由各該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并主持。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
政協全體會議議程、日程確定的程序是:(1)由會議秘書處提出建議方案;(2)議程草案按程序先后提交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最后在全體會議開幕會上審議通過;(3)日程草案按程序先提交主席會議審議,最后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政協章程沒有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的召開時間和會期。按照慣例,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與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大體同期舉行。全國人大全體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常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前幾天召開,地方的情況則不盡相同,個別地方的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在同級人大全體會議之前舉行。
政協每次全體會議召開前,都要召開一次程序性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主要任務是為即將召開的全體會議作準備,具體內容有:一是作出關于召開本次全體會議的決定,確定并公布全體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二是提出全體會議的主要議程安排建議并通過全體會議的具體日程;三是審議提交全體會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及其他重要報告、決議;四是聽取各專門委員會關于本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的匯報(各專門委員會總結材料已開始作為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附件提交全體會議);五是審議有關委員人事事項。全體會議舉行期間還要再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主要內容是聽取各委員小組討論情況的綜合匯報,審議確定提請全體會議閉幕會通過的各項議案。每屆政協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置,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的日期和主要議程安排建議,都由上一屆常務委員會最后一次會議決定和提出。
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日程安排的主要內容有:開幕會、閉幕會、大會發言、小組討論和界別聯組討論、列席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還要安排當屆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選舉會議。
2.全體會議的職權和任務
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的職權有:(1)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2)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3)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其他報告;(4)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并作出決議;(5)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的職權有:(1)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2)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3)討論并通過有關的決議;(4)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在政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每次會議的具體任務。全體會議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其主要形式是列席人大全體會議,聽取并討論政府工作報告、計劃報告和預算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等,并就這些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從政協三屆一次會議開始,全國政協全體委員列席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就已成為慣例(只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召開的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因全國政協尚未恢復活動而未列席)。政協地方委員會的情況也大體如此。個別地方政協委員會全體會議先于人大全體會議召開,已就政府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一般不再列席人大全體會議了。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制度
1.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舉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會議擬訂,于會前半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不是常務委員的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級單位負責人列席;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政協負責人及有關的全國政協委員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政協地方委員會,參照全國政協的有關規定,對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集、主持、會期等作出了相應規定。
2.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職權和任務
政協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各該委員會會務。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有:(1)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2)召集并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3)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4)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5)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6)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7)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并任免其領導成員。
依照政協章程的要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2)協商討論中共中央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的報告或說明,提出建議和意見;(3)審議提交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4)審查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出訪報告和其他報告;(5)協商決定下屆全國委員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委員人選及界別設置。協商決定本屆全國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
政協章程對政協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也作了相應規定。
(三)主席會議制度
1.主席會議的舉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或副主席、秘書長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召開主席會議時,本會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列席,必要時也可邀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協商討論重大問題時,可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介紹情況、聽取意見。
2.主席會議的任務
政協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工作規則》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研究部署學習工作。(2)審議本屆全國委員會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審議下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提請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3)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內容。(4)對中共中央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意見或建議案。(5)審查以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提出的重要建議案。(6)召集并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擬定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審議提交會議審議的文件。(7)受常務委員會的委托,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8)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提案工作報告;審議專門委員會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調研報告;審議全國委員會對外交往工作計劃、出訪報告和工作總結;審議委員視察考察報告、工作總結和辦公廳工作總結。(9)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履行常務委員會的部分職權。(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協全局性的工作方針,對全國委員會及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提出建議,指導地方政協的工作。(11)協調政協各參加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團結合作。(12)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主席辦公會議,研究落實主席會議的具體工作任務。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關副主席、秘書長參加,辦公廳、專門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的議題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會議的副主席確定。主席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有關文件,研究落實全國政協重點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協商工作計劃草案,研究重要調查研究、考察視察計劃和報告,研究重點提案工作等。
政協地方委員會主席會議、主席辦公會議的召集、主持和任務與政協全國委員會情況大致相同。
(四)秘書長會議制度
1.秘書長會議的舉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規則》規定,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會議的日期、議題由秘書長決定。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召集并主持。
秘書長會議議題,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一般應當提前通知。與會人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對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秘書長會議協商討論問題,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種意見和建議。
2.秘書長會議的任務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工作規則》規定,秘書長會議的主要任務是:(1)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學習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的理論和政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2)對參加政協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向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3)協助主席、副主席組織實施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決議。(4)負責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及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的準備和服務工作。(5)審議提交主席會議的各項文件及以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名義發出的重要文件。(6)協商討論政協全國委員會、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機關共同事務和重要活動安排。(7)調查研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協的工作經驗和共同存在問題,就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向主席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8)加強同國家機關、各黨派團體、地方政協的聯系與協作。(9)負責政協機關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為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和委員履行職責服務。(10)審議政協全國委員會機關有關人事任免事項。(11)完成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大都參照全國政協的做法,對秘書長會議作出了相應規定。